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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一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齐凤霞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魏XX与张X一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05民初8357号
原告:魏XX,女,193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一,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天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XX与被告张X一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被告张X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17年11月起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8357.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丈夫张X三共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张X二现已定居国外生活,儿子张X一也已成家立业,原告丈夫张X三于2005年9月因病去世,原告于2016年12月份不慎摔伤,造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当时被告没有带原告去医院治疗,仅给原告开了几贴膏药在家休养,直到2017年5月张X二从国外回来才带原告住院手术治疗,被告在原告出院后至今没有看望过原告,甚至原告住进养老院以及2017年9月又摔伤左腿,被告对原告也不闻不问,原告今年已经八十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现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照顾,所以只能住进养老院,但原告又无力承担高额的养老费和医疗费,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X一辩称:原、被告是母子关系,原告有一子一女,张X二2005年出国并定居国外,只有被告及妻子宋兰香照顾原告夫妻,2005年9月被告父亲去世,因为原告腿脚不好加之年岁已高,基本每日都需要人照顾,张X二不在国内,只有被告夫妻照顾原告左右,家中亲属和邻居都能证明,2017年9月,张X二回国探亲,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安排住进了养老院,起因是因为张X二想将父亲名下的房产变更到其名下,被告没有同意,原告便去养老院并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赡养费,每次张X二回国必然会因为房产等问题挑起家庭矛盾,原告本人有固定退休工资,每月3000元左右,在2017年9月原告住进养老院时,已将其住房对外出租,租金是原告收取,被告是无业人员,且与妻子离婚,原告年事已高护女心切,被告能理解,多年来都是被告一人照顾老人,今后被告也会继续赡养原告,至于原告提出的相关医疗费问题,每次原告住院是被告接送带原告治疗,相关住院、出院也都是被告的签字,虽然愿意继续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只能根据自己的能力给付赡养费,对于医疗费及护理费,被告同意给付,但现在没有能力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魏XX与丈夫张X三婚生二个子女,长女张X二、长子张X一,张X三已死亡,张X二长期定居国外,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入住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龙福宫老人院,每月住养费3000元,此前原告居住在天津市河北区墙子街丹霞里,该房屋系张X三承租的公产房屋,原告于2017年9月将该房屋出租,每月收取租金1300元,现原告退休金每月3223.35元,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22日,因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47071.41元、护理费2050元,均由原告自行支付,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原告理赔12406.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自2017年11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考虑到原告现已耄耋之年,身体欠佳,有日常护理的需求,其退休金收入无法满足生活、护理需要,因此被告应当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并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自负部分的二分之一及护理费,结合原、被告的收入状况、物价水平以及其他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情况,本院酌定为每月6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一自2017年11月起按照每月600元标准给付原告魏XX赡养费;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X一给付原告魏XX2017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22日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8357.5元;
三、驳回原告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魏XX负担229元,被告张X一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丽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晓慧
书 记 员 李思铭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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