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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齐凤霞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抵押担保 |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初字第5975号
原告D,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天津XX公司调度,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C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原告A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任 璐
代理审判员 冯XX
人民陪审员 A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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