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婚后自由的婚姻协议有效吗
是无效的。
法律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本案当事人以将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离婚的自由,所附条件违法,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有效。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因婚姻关系中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不单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协议如果是限制婚后自由双方看到了后,被要求签订的一方可以反抗拒绝签订,对方强迫签订之后可以人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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