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增加家庭收入,李某拉砂石料从事个体运输挣钱。在一次运货途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三万余元。判决后,李某未能履行。2012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诉讼中,双方未提及上述未偿还的债务问题。
被害人家属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但因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法院裁定驳回。
2018年11月,李某将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十万余元交至法院,并起诉要求王某共同负担该笔债务。法院认可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王某负担较小数额。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李某驾驶大货车系为从事运输赚取运费,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运费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因驾驶大货车发生的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赔偿款项应由王某负担一半。
之后因李某作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产生了较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也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王某分担,但考虑到该笔利息产生的原因主要系因李某未能及时履行判决所致,故利息部分应由李某负担较大份额,王某分担较小份额。
法官说法:
01侵权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要素即为夫妻共同意思或为家庭共同利益。
一方个人的侵权行为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联络,原则上应当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对该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成立,或债务人家庭客观上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责任。
02债权人能否追加配偶夫妻共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规定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的情形,故即使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若是生效判决中只确认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债务,则在执行中不能直接追加侵权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侵权人的配偶与侵权人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清偿债务后,也可以以该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负担为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补偿款。
03延迟履行债务额利息应如何负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均应积极予以履行,因延迟履行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债务利息,应当由夫妻共同负担。具体到在对外承担上,夫妻双方均应作为连带责任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在内部分担上,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各承担一半债务,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较大份额的,应按照份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普法提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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