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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保护婚姻家庭,守护命运共同体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9次举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非横空出世,而是对2001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传承与发展。其最大贡献,是贯彻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在一般规定中明确“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并落实于具体规则之修改。

  一、结婚规定之修改与婚姻保护

  婚姻始于结婚,婚姻保护始于对结婚门槛之要求。一方面,立法者承继以往规定,设置结婚登记、一夫一妻、血亲禁婚、法定婚龄等底线要求(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在婚姻保护背后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求得平衡。

  另一方面,立法者还强化保障个人之结婚自由。在实体方面,曾经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论婚后是否治愈,均不再为婚姻无效即结婚行为无效之事由(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只有当“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即构成恶意欺诈,显著妨碍另一方的结婚自由时,后者才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从婚姻无效到可撤销,此为对结婚自由的莫大尊重:只要两厢情愿,任何疾病都无法阻止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甚至曾有欺骗,只要当事人接受,法律就不强加干预。

  在程序方面,撤销婚姻的请求仅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不再担负此职责(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从行政撤销和司法撤销“双轨制”,到统一的司法撤销,不仅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更意味着当事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可得到更优保障。

  二、婚后关系之修改与婚姻保护

  看惯婚姻剧或熟悉婚姻法的朋友或许会觉得,法律文本中的各项夫妻权利义务,对于绝大多数婚姻并无意义。婚姻法主要在离婚等婚姻的“危机时刻”适用;在婚姻的“和平时期”,你侬我爱,鸡毛蒜皮,除了开玩笑,谁都不会举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主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在正常婚姻中,夫妻遵从好好过日子的生活逻辑,而非权利义务的法律逻辑。

  但这只是一半的真理。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不仅是离婚等非常时刻的“裁判法”,更是婚姻常态时期的“行为法”。前者界定权利义务,裁断个案纠纷;后者创造正确激励,引导行为预期。在后一意义上,夫妻财产、债务等法律规定,才不仅是少数人离婚时的依靠,更是寻常百姓家的默默守护者。

  以财产为例,立法者在夫妻一方的婚后“工资、奖金”之外,将“劳务报酬”增订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假设工资、奖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其他劳务报酬,如股票或期权奖励是夫妻个人财产,将产生何等经济激励?虽然婚姻不以金钱为目的,但只要夫妻一方有任何私心,都会多少谋求个人独享的股票或期权奖励,而非夫妻共享的工资或奖金。在“一元年薪制”等场合,夫妻一方将婚后应得的劳务报酬递延至未来甚至离婚后,可谓极端典型。同理,立法者也在生产、经营收益之外,将任何夫妻财产的婚后“投资”收益也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解释上,股票增值、房屋增值或租金收益都应在其中,其他类型的婚后收益亦无不同。

  在债务问题上,立法者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总体上更是民心所向。夫妻一方的婚后债务,原则上由其个人独自承担,而非夫妻连带负责。有限的例外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后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且债权人能够证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前者关乎日常家事代理,为衣食住行、养老育幼等债务;后者涉及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通常难以证明。这基本确保了“共债共签”,或者说“非共签不共债”——除非夫妻双方同意,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仅为其个人债务。这将有效避免此前频发的夫妻一方在离婚前后串通第三人伪造债务,侵害夫妻另一方之悲剧。

  三、离婚规定之修改与婚姻保护

  离婚规定亦兼有裁判法和行为法之品格。不仅有利于具体婚姻的解消,亦有助于让生活在正常婚姻中的你我,不至于因为对离婚法律后果尤其是经济后果的担忧,而无法正常相爱和生活。

  在人身方面,针对协议登记离婚的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众所周知(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其并未损害单方离婚之自由,而仅增加冲动协议离婚和各类“假离婚”的时间成本。分居一年后的第二次离婚诉讼必须判离(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则提供清晰统一规则,避免多次诉请离婚而不得之现象。

  在财产方面,最大的变化是对“过错”的考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损害赔偿增设“有其他重大过错”之兜底条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等财产欺骗行为,则会导致惩罚性的少分或不分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此外,离婚经济补偿不再以分别财产制为限(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更有利于法官在夫妻共同财产较少时救济为婚姻付出较多的一方。

  此外,婚姻家庭编还吸纳了父母子女关系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即以往的收养法,并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民法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中的作为颇为有限,但在婚姻关系中何尝不也是如此?保护婚姻和家庭,守护这一最小单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除了民法典,实有赖于其他法律以及国家、社会的全方位支持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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