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理由是指被请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当事人在承认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主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相反事实。对于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有以下几类:
(1)依法执行职务:被指控侵权的当事人是依据法律的授权以及有关规定行使合法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这通常是指执行公务的行为,但也包括公民自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等。
(2)正当防卫:指当国内公共利益、它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用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利,也是公民负有的防止、制止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义务。
(3)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4)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例如,餐馆对用餐后不付款而欲逃走的顾客,有权予以扣留以便追回欠款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这是在极少数特殊场合才允许的一种情况。例如,为了公众或他人而自愿捐献自己的血液、皮肤或人体器官等。
(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意外事件: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能预见的情况。例如,医疗抢救过程中发生意外停电,造成患者因无法抢救而死亡。
(8)受害人过错:指受害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而未能尽到保护自己的义务,从而欲加害人的行为一起,造成了损害的发生。
(9)第三人的行为:如果损害结果是由第三人单独造成或被告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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