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同居关系法律问题的探讨(1)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9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97次举报

 【关键词】 同居关系

  (Key words: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Property division)

  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① 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鉴于如今同居队伍的不断壮大,立法调整应刻不容缓。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这将是本文探讨的焦点。下面我将从两个部分来对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作一个比较浅显的探讨。

  一、同居关系概念的界定

  关于同居关系的界定,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居住”②。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张贵华老师认为 “男女两性公开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③ 就是同居关系。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海霞则认为“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生活在一起,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不以夫妻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④。

  从各学者的观点中,我们可以把握到他们的共性,也可以说是同居关系的特点: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 ,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如朋友(同性)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点是与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也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第三,男女居住是“有性居住”。这里的有性居住是指男女在居住期间有性生活内容,即有的学者说的“同吃同睡”,这就区别那些虽然是异性的、也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合租或一方借住于另一方家里但他们之间并无性生活的那些情况。第四,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对外并不隐瞒。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我国对同居的立法几乎是没有,在《<>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有这样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这里面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对同居关系的界定是“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我认为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有性生活内容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


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91014 昨日访问量:21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