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818666283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遗嘱有哪些类型?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5次举报

遗嘱有哪些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四大类。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武汉离婚律师刘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8186662832
  •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690386 昨日访问量:21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