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公司规定就不能休产假了?
案情简介
去年中旬,张女士怀孕,生理反应严重,多次晕倒,经医院检查,才知道是因为张女士本身体质较差,加之经常过度劳累,导致有先兆流产的迹象,需要进行保胎治疗。张女士向公司请假,出具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即获批准。 三个月病假到期后,张女士的身体有所恢复,就回公司上班了。谁曾想,没几天突然大出血,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住院治疗一周后,孩子没保住身体也彻底垮了,医生开具证明建议休息一个月。但是当张女士再去公司请假时,公司以张女士今年假期已经休满为由拒绝,并要求张女士立即回去上班,否则算作旷工,视为自动离职。 公司有明确的规定“每人每年的休假不能超过三个月,否则一律不批准!”张女士多次找公司理论,希望能协商解决,但是公司态度强硬。张女士声称要起诉寻求法律保护,但公司也不示弱“是我的员工就得遵守我的规定!”
律师说法
对于这个问题,律师向张女士解释道: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已经明确指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产假。”张女士流产时怀孕已接近5个月,是可以依法享受42天产假的,公司不可以因张女士之前请了病假就剥夺其休产假的法定权利,更不可以把公司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 于是张女士委托律师去跟公司谈判,公司答应和解,公司制度最终服从于法律,张女士如愿享受到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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