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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管辖作了哪些规定的?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3次举报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管辖作了哪些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地域管辖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有例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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