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潘先生几年前在武汉买了一套房,后来因工作关系调到深圳,并决定在深圳定居,于是潘先生寻思着把武汉的房子卖掉。潘先生父母支持儿子的想法,觉得来回奔波太辛苦,潘先生便邮寄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回来,委托其父亲潘老先生把房子放在房屋中介处寄售,售价为75万元。
近来二手房市场不景气,房子放在中介处近两个月都没有卖出去,眼看找不到理想的买家,全家人都开始着急起来。三月底时,有一位陈先生看中了潘先生的房子,中介便约潘先生父母与陈先生见面,三方聊过以后,陈先生表示对房子很满意,就是觉得价太高,他认为作为二手房,最多只能给出60万的价钱。潘老先生觉得陈先生诚心想买,但觉得60万太少了些,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65万元成交,并当场签订了购房协议。
签完协议后,潘老先生兴高采烈地告知儿子,谁知潘先生得知后,觉得价格太低,责备父亲自作主张处理自己的房子,拒绝办理后续手续,父子关系也开始变得紧张。前日,潘先生赶回武汉,找到了律师,他想以父母无代理权为由,撤销合同。
二、律师观点: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情况,本案中潘先生有明确的授权委托手续,即授权其父亲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而合同的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本案中房屋售价虽然低于潘先生的预想,但是并没有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所以潘先生依法不能撤销该合同,除非在授权中明确表明授权卖方的价格等详细条件,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超出代理权限的,使授权人的合法权益明显受损,显失公平的,授权人才可以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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