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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助的贫困女大学生成了“落跑新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3次举报

受资助的贫困女大学生成了“落跑新娘”

一、案情简介:

19岁的新婚妻子离家出走,让资助其求学的刘某感觉颜面尽失。为了挽回多年来投入的钱财,刘某将岳父母一家告上了法庭,让他意外的是,由于没有领结婚证,夫妻关系只是有实无名。刘某和杨某是初中同学,中考之后刘某没有继续升学,而是在自家开的酒楼上了班。考上高中的杨某家境贫寒,为了赚足学费,杨某便来刘某家的酒楼打工。一来二去,刘某渐渐喜欢上了杨某,他向父亲提出帮助杨某完成学业的请求。刘父得知儿子的心思后,担心日后儿子会吃亏,便找到杨某的父母,表示愿意资助杨某读书,但条件是杨某必须和刘某定亲。为了能让女儿顺利求学,杨父杨母答应了刘父的要求。就这样,在刘父的资助下,杨某顺利读完了高中并考上了大学。杨某来到大学后,刘某发现未婚妻变了不少,他担心再继续下去,杨某会离他而去。于是,趁杨某暑期放假回家,刘某便来到杨家提亲,并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婚后,杨某来到学校办理了退学手续。原以为日子会按照自己预订的轨道继续下去,可没想到,结婚才两周,杨某就离家出走,没了踪影。老婆跑了,让刘某始料未及,他感到既气愤又难堪,于是将杨某一家告上法庭。

二、律师观点:

律师表示,《婚姻法》明确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例中的男女双方均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同时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除此之外,关于本案中男方以与女方结婚为前提,资助女方上学的相关费用,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彩礼,而属于付义务的赠予行为,由于该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整个赠予行为无效,刘某有权要求杨某退还资助上学的相关费用和结婚时所支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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