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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欢心更换房屋产权 妻子却要离开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2次举报

5、为博欢心更换房屋产权 妻子却要离开

一、案情简介:

新婚妻子要求将婚前房屋产权变更为婚后共同财产。为博得妻子的欢心,宋先生与妻子王某进行了公证,房产证也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令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房产证变更没多久,王某即向他提出离婚。

近日,宋先生称,去年,应当时的女朋友王某的要求,他卖掉了母亲留给他的老房子,又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新房。去年年底,宋先生与王某结婚。尽管王某没有工作,但身为一家公司的高管,宋先生还贷毫无压力,两人的小日子倒也幸福甜蜜。

婚后一月,沉浸在新婚快乐中的宋先生,禁不住妻子的温言软语,不顾母亲的反对,偷偷地和王某来到公证处,把婚前房子公证成夫妻共同财产,并到房管部门进行产权变更,房产证上加了王某的名字。

宋先生称,房屋产权变更后,妻子的性格大变,不再对他温柔体贴,并开始在外面租房常住,拒绝回家,即使偶尔回家吃饭,还找借口和准备好饭菜的宋先生大吵大闹。这样的情况持续了两个月,宋先生心灰意冷,而王某也提出了离婚,并拿出公证书要求分割新房。

结婚三个月,妻子就要求离婚,宋先生怎么也想不通。更让他郁闷的是,原本房子就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为了讨得妻子欢心,才去公证的,现在妻子结婚才三个月就要离婚不说,还要分割房子,怎么想都不甘心。

二、律师观点:

律师在看了公证书内容和宋先生所持的证据后表示,根据公证书显示,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二人按份共有,房贷作为夫妻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但从宋先生买房首付期间的账户银行流水和工资卡上的转账凭证来看,他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子的首付由自己支付,贷款由自己的工资卡每月划拨,因此该房屋事实为宋先生婚前财产,公证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她还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公证并非对财产权利的绝对保证,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证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公证是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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