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我是武汉某家服装加工厂的老板,厂里员工有二三十人,两个员工因琐事大打出手,其中胡姓员工用剪刀将张姓员工捅伤。之后胡某跑到外地避风头,他多次电话恳求我代为安顿受伤的张某治疗、休养,并称愿意以两个月的工资、补贴共2万元冲抵这笔支出。我答应了,为此花了3万余元,修补损坏的机器也花了1300余元。
之后张某口头提出辞职称要回广西老家养病,也不愿再追究此事。当我想联系胡某要求他还剩余1万余元,却找不到人。几个月后我收到一纸仲裁应诉通知。胡某竟跑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我支付“拖欠”的2万元工资,还要求支付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6万余元。我好心帮胡某垫付医疗费,却遭反咬一口!
我的加工厂不大,人员流动很频繁,跟每个员工签合同不现实,面对高额赔偿,觉得很委屈。
二、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胡某属于实际侵权人,公司和社保行政部门代为赔偿之后,有权向胡某追偿,胡某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若未履行该义务劳动者也有权利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维权。劳动者侵权后拒不赔偿,让单位蒙受损失,固然可恶,但单位也应做好表率,尽到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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