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日,林小姐在网上向武汉某电商网站投去简历,两天后她接到面试通知。面试室里,一30岁左右的男经理一对一和她交流。自我介绍后,林小姐等到的第一个问题竟是“你做过的最不要脸的事情是什么?”
“第一次说的时候,我以为听错了,后来他连问了两次,我觉得很尴尬,很难启齿回答这个问题。”林小姐说,面试结束后,人事经理告诉她,公司工作是完成商家产品的议价任务,必须克服由此产生的阻力和压力才能达成工作目标。
二、律师分析:
询问“做过的最不要脸的事情是什么”,事实上已经是在窥探求职者隐私,虽是对求职者抗压能力的测试,但却鞭笞求职者的羞耻心。依据法律法规: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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