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结婚12年,已有一个10岁的女儿,但是公公婆婆都盼着要“儿女双全”,被
家人催促了几年之后,终于决定再生一个孩子,但因为跟丈夫的条件都不符合国家的二胎政策,算是“顶风作案”。现在临盆将至,在跟公司方面申请产假时,却被告知,这个二胎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不仅没有产假,而且因为违法了还要结束劳动合同,问单位可以开除她吗?
二、律师分析:
王女士夫妇的条件不符合生二胎条件,确实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她可以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的规定休息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因生产请假公司应当予以批准,但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此外王女士也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劳动的权利。
所以本案中王女士可以休产假,但只能享受“无薪产假”,且单位不可以违法生二胎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以上整理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10年 (优于62.88%的律师)
557次 (优于99.75%的律师)
534次 (优于99.75%的律师)
282669分 (优于99.92%的律师)
一天内
8413篇 (优于99.78%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