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的情形
郭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充分考量当地风俗、彩礼的数额,彩礼使用情况,男女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双方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家庭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一般不予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如果返还,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应返还多少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