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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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作者:郭炜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8次举报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郭炜律师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此为据,在起诉一人公司的同时,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以股东与一人公司之间财产混同为由,请求股东对一人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法律推定一人公司人格混同,实行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股东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财产,否则,即需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郭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1年至今执业于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20年。在诉讼领域,以其深厚的法律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