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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郭炜律师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此为据,在起诉一人公司的同时,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以股东与一人公司之间财产混同为由,请求股东对一人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法律推定一人公司人格混同,实行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股东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财产,否则,即需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