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兆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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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时能否给受赠人附加义务

作者:刘兆祥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593次举报
2019-11-29

赠与合同虽然为无偿合同,但不妨碍赠与人在合同中附加给赠与人一些义务。只要所附义务合法,受赠人必须履行这些义务,赠与关系方为成立。这种赠与在法律上称为附负担赠与。《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负担赠与具有下列特征:第一,负担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不是另一个合同;第二,受赠与负担的受益人可以是赠与人本人、特定的第三人,亦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第三,负担通常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债务。房屋赠与中,赠与人同样可附加给受赠人一些义务。附加义务的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种:

(1)要求受赠人为一定行为。赠与人自己或其亲友年老体弱或年幼需要照顾,要求受赠人给予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人一定的照顾。再如甲某赠与乙某汽车一部,但是约定乙某须每天接送某残疾人上下班。

(2)要求受赠人给付一定财物。这种给付的财物的价值与赠与房屋当然不应是等价的,否则就失去了赠与的宗旨。例如赠与人要求受赠人给付一件物品,而这件物品对受赠人来说价值不是很大,但对赠与人却有特别意义。

(3)要求受赠人提供冠名、立碑等民事权利。

(4)附其他义务。如要求受赠人安排其指定的人优先入学、招工等等。

附负担的受赠人负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房屋后,受赠人若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强制其履行,亦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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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祥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律师资格和公证员资格,鹤岗人民广播电台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鹤岗
  • 执业单位:黑龙江旭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420********2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黑龙江旭航律师事务所
1230420********2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