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衍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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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师:财产保全为什么不能选择担保公司

发布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496人看过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保函,这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会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办理财产保全担保函。相比在担保公司办理财产担保担保函,在保险公司办理财产担保函有许多优点和好处。

一、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的相同点:

1、形式都是向法院出具担保函;

2、都需要向法院申请并提交担保资质材料;

3、都需要具有一定的担保能力,并以自身的注册资金为依据计算担保能力。

二、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的优点

1、保险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更高

由于法律对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有较高的门槛要求,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一般在10亿-50亿元,单笔、累计的保险额非常巨大,担保能力、赔付能力都有较高的保障。相比之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较低,资产上亿的是少数,担保能力、赔付能力较低。

2、法院的接受度更高

由于保险公司担保能力、赔付能力较高,且管理制度、业务水平较高,法院也更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

3、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大大便利当事人需求

《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财产保全责任险,这是一种新的财产担保形式。相比于传统的财产担保方式,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相对较低,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险公司大多是全国性的,在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标准化的便捷服务。

4、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

保险公司的担保适用《保险法》,而担保公司的担保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民事担保的规定。《保险法》更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制度,为保险公司参与财产保全担保提供了法律支持。

《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财产保全责任险。

5、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和综合实力更强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具备更丰富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经验。保险公司多为大型国营企业,上市公司,财务制度健全。

6、保险公司的赔付制度更能保护当事人利益

保险公司在查封错误后出现赔付后,不向当事人追索损失;担保公司在查封错误后,只为被申请人垫付损失款,转而向申请人追索垫付的损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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