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衍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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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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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挪用公款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及相关罪名辨析

作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4次举报

1、挪用公款罪的三种行为方式: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层面:故意,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

(3)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4)侵犯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

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注意:“归个人使用”既包括自己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4、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根据行为方式不同有所区别。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下列情况认定为“情节严重”: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下列情况认定为“情节严重”: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6、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主体、客观行为等方面相似,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是否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即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客观行为、行为人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而非简单以行为人供述的个人意图为定案根据。

7、什么情况下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挪用公款后不退还,如果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以下情况可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1)携款潜逃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8、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行为。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国家公款,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或客户的资金。

注意: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9、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归个人使用;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2)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取得资金使用权,但不企图永久占有,即有归还意图;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获得资金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10、挪用公款后归还,可以减刑或不判刑吗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可以分别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除处罚。


曲衍桥律师,北京市盈科律所总部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盈科北京盈科全国年度优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取保候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