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衍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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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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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模式

作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次举报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要件

根据刑法第204条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要件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司法解释进一步解释说明了“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

1、“假报出口”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2、“其他欺骗手段”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二、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模式

1、买单配票

正常的出口退税需要三项材料:报关单、进货发票和购销合同、收汇单。

买单配票则是针对这三方面材料造假。

“买单”是指行为人或者买单中介从货主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进行虚假报关获得虚假报关单。“配票”是指,行为人根据虚假报关单伪造配套的购销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地下钱庄等虚假收汇等一系列退税材料。在配票过程中,行为人还可能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

2、空箱循环

行为人伪造虚假订单信息,在没有实际货物出口的情况下,借助虚假的货物道具或者空箱,循环运输,伪造商品运输假象。

3、虚增金额

具体是指,超出真实的交易金额进行报关。这种手段常常不单独出现,而是和其他行为并存,比如买单配票伴随着虚增金额的行为。

4、“假自营、真代理”

具体是指,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将他人的货物作为自营商品出口,并代理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形。这种情况是否违反刑法,要看外贸企业是否参与了出口业务,以及行为人是否有骗税故意。

以上四种行为模式是实践中常见的犯罪情形。

不论行为模式如何变化,都必须紧扣“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的刑法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

1、骗税金额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骗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骗税金额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违反正常外贸程序一定构成犯罪吗?

正常的外贸流程需要遵守必要的程序,由于骗税案件频发,相关部门出台规定,要求外贸商家不得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违反行政法规不等于触犯刑法。违反正常外贸程序不能说明行为人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故意,还需要综合全案认定是否明知骗税。

 

五、以案释法

林某木郑某交等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情:2013年7月到2017年5月间,被告人林某木郑某交等人在没有实际采购货物的情况下,以支付“票点”方式让ABCD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YGH公司共计406份。被告人林某木郑某交在没有实际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非法获取的213张报关单证以YGH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共计42602746.54元,实际骗取退税42602746.54元。

被告人林某木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被告人郑某交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

曲衍桥律师,北京市盈科律所总部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盈科北京盈科全国年度优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取保候审、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