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主要有两条辩护思路,首先需要看案件有没有无罪辩护的可能,如果没有就考虑做罪轻辩护。
一、无罪辩护要点
无罪辩护需要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入手。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2)法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
(3)主观层面:故意。
(4)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一)没有骗税故意
即需要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骗税不知情。常见于被蒙蔽或被利用参与骗取出口退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骗税故意,可以考虑:行为人是否遵守了正常的外贸交易流程;行为人是否与骗税人有过犯意沟通;行为人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二)是否实施了骗税行为
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的核心是“欺骗”。如果交易全程并未造假,有真实货物交易流通,则不会触犯骗取出口退税罪。
(三)骗税金额未达到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5万元,如果未达到立案标准,则只会被行政处罚。
二、罪轻辩护要点
如果案情没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律师就要考虑尽可能降低量刑。
常见的降低量刑的辩护要点包括:
1、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自首
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从犯
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坦白、积极退赃、已缴清税款挽回国家损失等酌定减轻情节。
(1)坦白
司法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2)退赃
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3、认罪认罚。
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4、降低罚金。应以已退税款认定税款损失的依据,从而作为罚金数额的确定基准,最大程度降低罚金数额。已被行政处罚的,应以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5、变更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