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衍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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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公司股东可以被除名吗?

发布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公司法 |132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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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问:2018年我和三个朋友一块儿开了一个公司,我占30%的股份,其他三个朋友占70%的股份。2021年我们产生矛盾,他们三个就说我未履行出资义务,想把我除名,但是实际上我出资了一小部分,我该怎么办?

曲律师团队回答:如果你履行了一部分出资义务,是不可以被除名的。即便股东一点儿也没有出资,也不能想除名就除名,要履行公司法关于股东除名的相关程序,即公司向您发出催告,在催告后您按期缴纳出资,则不能除名。如果催告后,您仍没按时出资,则股东可以开股东会,决议将您除名。但有一种情况,也是最近最高院有个公报案例,就是公司股东全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除名决议无效。即其它股东如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是无权对你进行除名的。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法释〔2020〕18号)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未生效) 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洪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4)六民二终字第00281号],法院认为,洪某作为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虽然最后一次增资未完全到位,但不符合解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因此,不认可对洪某股东资格的解除。

案例二 辜某与北京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163号],法院认为,根据验资报告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第三人赵某在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1.6万元,其已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故不应当认定赵某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第二,辜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存在抽逃全部出资行为,因此,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并不满足解除赵某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

案例三 刘某与常州某科技公司、洪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8)苏04民终1874号],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但如果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欠缺合法性基础,故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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