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衍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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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公司股权被恶意稀释怎么办?

发布者:曲衍桥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公司法 |84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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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问:2004年我和三个股东成立A公司,我占20%,2019年我发现A公司工商信息上登记的股东里面,我占有的股权比例变成了10%,后来得知2018年的时候公司进行了一次增资,把我股权稀释到10%,但是谁都没有通知我。我现在想起诉,恢复我20%的股份,法院会支持我吗?

曲衍桥律师团队回答:会。从你的描述来看,2018年增资的股东会你没有参加也不知情,股东会决议你也没有签字。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开股东会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知股东,并将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一并告知股东,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你们公司根本没有召开股东会,即便在工商变更了登记,提交的股东会决议,也是伪造的。属于公司法中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你可以起诉,请法院确认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再工商恢复你的原有股权。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相关案例

XXX股东诉XXXX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2013)虹民二(商)初字第763号]

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XXX股东明知且在股东会上签名同意XX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XX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XXX股东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XXX股东在XX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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