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6日,原告李某从被告某超市购买1681159优厨坊厨师刀一把,标价18.9元,包装显示:产品名称为优厨坊惠锋系列厨师刀7.5寸。原告回到家中后经测量,发现刀具实际长度为18.6厘米,不是7.5寸,李某认为该超市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买刀具的款项,并支付赔偿金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原告提交的道具照片,能清晰看出刀具形状和长度,“寸”与“市寸”差距明显,消费者根据生活常识即可判断商品实际尺寸,并且该刀具是原告自选,是根据自己需求购买的商品,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故意,因此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赔偿的适用条件。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予撤销。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一市寸约等于3.33厘米,7.5寸换算为厘米约等于24.98厘米。本案中,李某在该超市所购买的刀具,刀身处刻有“7.5寸”字样,但实际刀身尺寸仅为18.6厘米,与标明的尺寸相差6.38厘米,已超出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国家允许的误差为2毫米)。该超市向黎某销售的商品实际尺寸与标明的尺寸严重不符,构成欺诈。因此改判,撤销买卖合同,该超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500元。
律师说法
1、李某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可以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形,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对所售商品尽到必要检查义务,将标明的尺寸与实际尺寸严重不符的商品出售给消费者,构成了欺诈,消费者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超市欺诈顾客,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非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超市构成欺诈,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数额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