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出来混总是要还的,近期不断有当事人咨询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下面通过四个案例,略作分析。
案例一
2012年年底,罗某(男,镇卫生院职工)与许某(女)相识,并于201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罗某购置婚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向许某家人许诺并在婚后支付彩礼6万元。2015年,罗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许某返还彩礼6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罗某认为,自己所支付彩礼是婚前从他人处借得,支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现双方离婚,许某应当返还彩礼。
二审法院查明,罗某所欠外债均发生在2012年,也就是婚前,支付彩礼时间为2014年5月,为婚姻存续期间,两者间隔时间较长,该债务发生与彩礼给付显然无因果关系。并且罗某为卫生院职工,收入固定,父母尚有劳动能力,可以维持基本生活,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14年年初,冯某(女)与丁某(男)相识恋爱,2014年5月1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两人分别到外地打工,长期分居两地。2016年3月,冯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丁某反诉要求冯某返还彩礼。法院查明,丁某婚前向冯某支付彩礼及三金共47000元,冯某承认收取彩礼及三金,愿意返还三金,但彩礼40000元已经用于婚后购置电动车、空调、电视机、被子等生活用品和做人流花费,且上述生活用品现在均处于丁某使用管理之下,法院采纳了冯某意见。
法院经审理,判决离婚,婚生子归冯某直接抚养,驳回丁某反诉请求。
宣判后,丁某不服,上诉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一审判决离婚有误,冯某若坚持离婚,应当退还彩礼。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中,丁某以返还彩礼为条件,同意离婚,结合其他情形,可认定双方符合离婚条件,可以判决离婚。丁某婚前给付彩礼,双方合法结婚登记,也未有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丁某生活困难,并且支付彩礼已转化为婚后生活用品,处于丁某管理之下,双方并未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2015年年初,潘某(男)与张某(女)相识相恋并很快订婚,订婚当天潘某支付彩礼88000元,张某返还2000元,后潘某又送给张某父亲12箱古井酒和12条芙蓉王香烟。二人未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2016年二人交恶,并解除婚约,由于彩礼和礼品问题协商不成,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和礼品。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返还彩礼602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潘某不服,上诉称,自己还给过张某38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另外12箱酒和12条香烟也是为双方结婚才给的张某及其家人,现在未能如愿结婚,张某及其家人应当返还。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主张的3800彩礼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双方未登记结婚,也从未共同生活,考虑订婚时间较长,酌定返还彩礼总额的90%,即77400元。烟酒礼品,属消费品,应属赠与,无需返还。遂部分改判。
案例四
2013年12月,杨某(男)与张某(女)相识相恋,杨某先后给付张某彩礼64000元、上车礼2万元、购买三金款2万元。2014年1月,双方举行婚礼并同居,为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月底,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彩礼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0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领证,但同居生活已超过一年,同居期间张某看病花费部分彩礼款,可以认为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考虑上述情况,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杨某称,自己父母为了自己能结婚,举债支付彩礼钱。2015年3月,张某就回到娘家住居至今。双方经人调解达成协议,张某同意返还彩礼2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事实,另查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经调解达成的口头协议,附有条件,待杨某履行所附条件后,张某才返还2万元。现杨某未履行协议,双方形成诉讼,无履行协议的意思。鉴于双方情况,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分析
其中第(一)项,还需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形,及彩礼的使用,根据具体情况来酌情判定彩礼的返还。
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同时要考虑支付彩礼一方的工作、家庭情况来判定是否生活困难,是否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绝对困难。
综上所述,是否应当返还彩礼,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是否合法登记结婚;2、共同生活情况;3、彩礼的具体使用;4、支付彩礼对支付一方的经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