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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刘某、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2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XX公司虽然签订了名为《入股融资合作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的行为属于借贷行为,该协议体现的实质法律关为借贷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原告是出借人,XX公司是借款人。XX公司在清算时未对原告的债权进行通知登记,清算结束后亦未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公司解散清算时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孙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故原告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等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从利息拖欠之日至实际归款之日至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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