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与被告张某、刘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张某发放借款后,张某仅清偿了部分利息,其余拖欠未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息,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承担借款逾期罚息及复利的请求,明显过高,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刘某与张某共同签署财产共有人《承诺书》、《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意向书》、《抵押人同意抵押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刘某理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孙某诉刘某、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