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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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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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无故不收房视为收房,损失由自己承担

发布者:张海燕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883人看过

购房者依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前去收房,无正当理由不收房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购房者承担。购房者逾期收房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物业费,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等后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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