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货款 律师函
委托人:胡某灵,男, 年 月 日生,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镇上升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受托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邓琼泉,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305200610886590,联系电话13347391822
许某贵、洪某金二位先生: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胡某灵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作为其向你们二位催收货款的代理人,现特向你们二位致此律师函,请在收悉律师函后立即给予回复并履行相关义务。
许某贵、洪某金二位先生,你们拖欠胡某灵货款30000元,有你们二位与胡某灵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你们二位在聊天记录中对拖欠胡某灵30000元货款也不持异议,只是以存在困难为由不予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但这种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故还清二位秉着诚信经商及以和为贵的精神,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收到此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将30000元货款支付给胡某灵;如在十天内不支付,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二位承担。
此律师函一式三份,律师事务所留档一份、胡某灵留存根一份,许某贵、洪某金二位收到一份。
附:委托书、胡某灵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此致
收函人:许某贵、洪某金
致函人: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邓琼泉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