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肖某平,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蔡桥乡南林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
被执行人:杨某林,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黄亭市镇大水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
追加的被执行人:尹某梅,系被执行人杨某林的妻子,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阳县黄亭市镇大水村 组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追加的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涂料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六路新中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某梅
执行请求
一、请求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杨某林履行(2020)湘0523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第二项协议义务,即立即偿付给执行申请人肖某平人民币160000元;
二、请求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尹某梅及深圳市某某涂料发展有限公司协助履行上述支付款义务;
三、本案履行费用全部由被执行人杨某林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以(2020)湘0523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林拒不履行该调解书规定的第一项协议义务,故根据该协议第二项规定,执行申请人现申请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杨某林履行第二项协议义务即立即偿付肖某平人民币160000元。
由于尹某梅系杨某林的妻子,当时杨某林向肖某平借钱用于其夫妻开办的深圳市某某涂料发展有限公司的周转,故尹某梅及深圳市某某涂料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杨某林财产的持有人有义务协助履行还款义务,为了防止杨某林将钱全部转到其妻子尹某梅以及深圳市某某涂料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下,以逃避履行法院调解书的义务,故尹某梅及深圳市某某涂料发展有限公司是适格的被执行人。
为了维护法院生法律文书的法律权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执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林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