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罗某梅,女,汉族, 年 月 日生,现住邵阳县长阳铺镇 村 号,身份证号 ,电话:
被答辩人:湖南某某农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邵阳市双清区 路 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应该依法赔偿答辩人因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736元/月(月平均工资)×8月×2倍=43776元。
事实依据是,答辩人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2736元,证据见答辩提交的工资银行转账流水;答辩人是2010年9月到被答辩人处上班的,证据见被答辩人自己的厂长唐某华的证言、2012年被答辩人制作的《产品产量及计件分配日报表》、还有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基金征缴科出具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这三个证据相互呼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8年的事实。被答辩人拒不与答辩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拒不给答辩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也拒不及时缴纳,因此,被答辩人有法定义务举证证明答辩人的工作年限却举证不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答辩人举证的工伤保险证明因它没有及时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因此,此证据无法客观真实地证明答辩人的工作年限。被答辩人因为答辩人要求其依法为答辩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老羞成怒,违法将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被答辩人违法解除答辩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主管劳动争议的专业仲裁机构,在认真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对被答辩人违法解除答辩人这一事实进行了确认,请双清区人民法院明察。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二、被答辩人应该依法向答辩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88元/月×(4+2×7)=19584元,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下:如前段所述,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8年,被答辩人又没有依法为答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那么根据《劳动法》第三条,《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9584元。
三、至于被答辩人称它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依法终止与答辩人的雇佣关系;答辩人觉得非常好笑,不值得一驳,此乃纯属被答辩人牵强附会、强词夺理的狡辩和诡辩。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主管劳动争议的专业仲裁机构,已经在《仲裁裁决书》中从证据、事实和法律上就此阐述得非常清楚了,答辩人就不再在此重复和啰嗦了。请双清区人民法院明察。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18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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