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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 |106人看过举报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肖某云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一案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长重视并采纳。

    一、关于肖某云超过50岁,是否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保护的问题,本代理人在民事起诉状最后一段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在此不再赘述。

    二、关于本案谁才是适格被告的问题:本代理人认为,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才是本案唯一适格被告,理由如下:1、虽然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而来,但改制根据[邵市办字[2012]91号]《关于2012-2013年市级领导联系改制企业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已经于2015年5月13日改制完成,原公司已注销,新公司已成立并正常运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肖某云是原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所有下属二级机构湖南省邵阳某某运输总公司某某车队于2007年招聘的售票员,改制后连续工作到2023年,因此,肖某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责任主体是改制后的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陈某雄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为肖某云不是陈某雄个人聘请的员工,而是湖南省邵阳某某运输公司某某车队聘请的员工,陈某雄是自然人,不具备聘请劳动者和使用劳动者的资格。退一万步讲,就算陈某雄承包经营买卖车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赔偿劳动者的责任仍然是湖南省邵阳某某运输公司某某车队所属的公司,即现在的湖南邵阳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三、关于原告诉讼请求应该依法支持的问题:1、因为被告从2007年招聘原告到2023年止,原告在被告前身及被告处连续工作16年,被告前身及被告都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被告必须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赔偿。2、法定节假日加班,被告在庭审中是认可的,并且声称被告是特殊行业,越是法定节假日越要加班,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特殊行业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可以的合法的,但法律没有说被告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关于年休假加班工资的问题,被告有没有给原告放年休假,法律是要被告用人单位来证明是否给原告员工放了年休假,如果被告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给原告放了年休假,就应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原告补发加班费。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请人民法院关心弱势群体,尊重法律权威,捍卫法治精神,坚定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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