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唐某球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与周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审判长采纳。
湖南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凯浩公司)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向周某花、佘某岭、唐某球、石某芸、马某明、谢某林、李某珍等人各借了一、二百万不等的借款,没有依约按时向他们偿还,于是他们向凯浩公司追债;凯浩公司无力偿还,但有一笔债权即航天某某公司欠它的场地租金一千多万,愿意以这笔租金抵债;航天某某公司同意此方案但声称没有现金,要上述债权人卖它的砖,以砖款抵租金。于是上述七人就通力合作卖砖,周某花作为主要操盘手砖款经过其手,获得砖款后大家通过核算减去开支,一致同意每人分得砖款5万元,但周某花声称当时手里没有这么多钱,要等拿到大祥区债权款才能付得出,于是周某花向佘某岭、唐某球、石某芸、谢某林、李某珍各自出具了借条,唐某球的借条是“今借到唐某球伍万元整(50000) 承诺于大祥区债权款到位立马支付到唐某球卡上”并在借条上签名写了身份证号码和年月日。周某花拿到大祥区债权款之后于2023年3月27日,就向石某芸、谢某林、李某珍支付了砖款并收回借条;但以佘某岭、唐某球态度恶劣为由拒绝向其付款,故酿成此次诉讼。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法律基础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节、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虽然不是民间借贷,但是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和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协议,即周梅花向唐某球出具了借条,那么就应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故唐某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依法支持。并且周某华已经向同一事件同样情况的案外人石某芸、谢某林、李某珍支付了该笔钱,周某花更没有理由拒绝向唐某球履行。
周某花借口借条是被逼情况下写的,只是其一面之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并且与其已经向同一事件同样情况的石某芸、谢某林、李某珍付款的事实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唐某球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邓琼泉 律师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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