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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小孩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发布者:邓琼泉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8日|分类:法学论文 |98人看过举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潘,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石江镇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某琴,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竹市镇  村  组,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因不服洞口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23)湘0525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具体如下:

    1、一审没有查明小孩杨某桐从出生到3岁多一直随被上诉人和婆婆在被上诉人娘家生活,后来虽然回到过上诉人以及爷爷奶奶这边生活过,但也有很大一部分时间在被上诉人娘家那边生活,杨某桐对被上诉人和婆婆那边有非常强烈的情感依赖,一离开被上诉人就哭哭啼啼,伤心不已,而对上诉人和爷爷奶奶感情一般。

    2、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小孩杨某妍从出生到现在,一直随上诉人和爷爷奶奶生活,被上诉人和婆婆基本没有怎么带,因此对被上诉人和婆婆没什么感情依赖,但对上诉人和爷爷奶奶非常依赖。

    3、从2021年12月30日上诉人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之前,被上诉人除了在外面打工之外,几乎所有的时间就住在娘家,不愿意跟上诉人同居,正因为被上诉人老是住在娘家,不愿意跟上诉人同居,不愿意履行夫妻义务,才导致上诉人毅然决然的起诉要离婚;一到快要开庭了,被上诉人就跑来与上诉人住一两天,就借此在法庭上声称,双方没有分居,这纯粹是钻法律的空子。一审判决竟然说双方分居未满一年,上诉人真的是服了,非常沮丧!

    4、被上诉人在外打工赚的钱全部自己拿着,上诉人赚的钱全部拿来养家糊口和还房屋按揭贷款以及买车子,因为疫情原因,上诉人生意不好,无钱还房贷,请求父母拿卖山地的钱帮上诉人还房贷,一审判决不采信是错误的。

    二、一审调解方案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导致调解未果

    本来在一审的时候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的,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款9万元,上诉人到现在为止都是愿意的;但对杨某妍由被上诉人抚养,杨某桐由上诉人抚养不同意;因为这样安排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会对小孩造成心理创伤,因为杨某桐对被上诉人情感依赖非常重,离婚协议偏偏不是由被上诉人抚养,而杨某妍对上诉人情感依赖非常重,离婚协议偏偏不让上诉人抚养,这不是人为故意造成小孩和大人的情感伤害吗?故此上诉人在一审的时候才最终不同意这样的调解方案的。

    综上所述,并不是一审判决书所说的夫妻之间仍有感情,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分居等等之类的;唯一的原因是一审的调解协议对两个小孩的抚养安排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导致调解未果。  

    故此上诉,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依据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上诉人不胜感谢!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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