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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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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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作者:郭倩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3次举报

案情:刘某(男)在2014年认识范某(女),二人开始恋爱关系,在恋爱的5年内,范某以各种理由要求刘某转账给自己,刘某是以结婚为目的与范某恋爱,便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向范某转账76万元,76万中有几十万、几万、几千,也有5201314等特殊金额,后范某与他人恋爱,与刘某分手。分手后,刘某多次要求范某返还转账,范某以76万元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拒绝返还。

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返还转账。法院认为:男女青年恋爱期间特定日子以微信红包方式给对方送礼物,是爱意的表达,是自愿赠与对方的行为,故5201314等特殊金额不予返还。除此之外,本案中范某无合法根据接收刘某的给付,应返还给刘某。刘某主张所有金额属于赠与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最后,法院支持刘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金额。

律师说法:

首先,我们判断一下刘某给范某转账的钱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呢?我认为特殊金额、备注甜言蜜语、关心话语的属于赠与,其他金额属于一种带有目的的给付。对于这个问题,有部分法院也会按照不当得利来处理。那么,范某主张是赠与,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他呢?因为,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范某主张是赠与,应提供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等谈及赠与的内容,因为本案刘某并没有说过是赠与,所以范某不能提交此类证据,便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最后,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我建议:在转账时,1、如果是特定时间特殊数字,比如520131413140等会被认定为赠与;2、如果备注了“爱你”“照顾好身体”等关心和表示爱意的甜言蜜语,会被认定为赠与;3、对于没有备注的,要结合原告的证据来判断属于赠与、借款还是生活消费;4、对于资金金额较大,明显是附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比如两人转账前后有谈婚论嫁的内容,应当考虑这样的资金是以缔结结婚约定为目的的,在分手后,由于缔结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返还接受的大额财物。

 


郭倩律师,贵州大学法学硕士,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安顺市平坝区委全面依法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的民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安顺
  • 执业单位: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420********2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