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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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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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第三者”买房,赠与行为效力如何?

作者:郭倩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0次举报

看电视,学法律

《安家》中有一个剧情是:阚文涛给小三知否购买房屋。

阚文涛与妻子冯玉华白手起家,现经营着一家大公司,生活富裕。现二人已到中年,阚文涛觉得妻子?,在外面以爱情的名义找了一个年轻漂亮的知否小姐,并且在妻子冯玉华不同意的情况下,执意为知否购买了房屋。

 

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一下:丈夫为“第三者”买房,赠与行为效力如何?

 

律师说法:阚文涛出钱给知否买房,是一种赠与的法律行为。

阚文涛的赠与是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或者妻一方均可单独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案中李先生为王小姐买房,显然不是日常生活的需要了,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不是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阚文涛一人为知否购买房屋的赠与行为是不符合《婚姻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该法第153条第2款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阚文涛赠与知否房屋的赠与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也会因此而无效。

 

 


郭倩律师,贵州大学法学硕士,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安顺市平坝区委全面依法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的民法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安顺
  • 执业单位: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420********2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