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伍某,男,布依族,1973年5月10日生,贵州省镇宁县人。
被申请人:彭某,女,1982年10月16日生,贵州省镇宁县人。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XXXXX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14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二人逐渐发展为恋爱关系,从认识之后,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要求申请人给自己转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各银行(包括:信用社贵州银行镇宁支行、农业银行镇宁黄果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安顺镇宁支行、安顺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镇宁支行)向被申请人转账共计人民币XXXXXX元。2019年?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分手,申请人因长期大金额转钱给被申请人,导致自己资金周转困难,申请人便要求被申请人退还以上款项,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的善良、利用二人相识、恋爱的关系、以各种理由要求申请人转款,拒不返还,被申请人获得此巨额财产无法律依据,而且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其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精于算计,利用了申请人对其的爱与信任,取得了申请人巨额财产,其中一部分钱用于购买贵xxx号小轿车(奥迪Q3),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其极有可能在申请人起诉后将其财产进行转移从而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申请人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镇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