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误工时间如何计算
2016年11月,王某与高某相撞,致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高某当日入院治疗,共计住院75日。后,协商赔偿时对于误工费的赔偿金额,双方发生争议。王某认为高某一共住院75天,应该按照75天赔偿误工费,即使按照老话说的“伤筋动骨100天”,最多赔偿100天的误工费。高某认为即使有部分时间没有住院治疗,也是不能工作的,遂咨询律师,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按照150日的误工时间赔偿。经详细了解案情,结合高某受伤情况和高某的工作情况,律师认为高某的误工时间应远超过150日。高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14日,王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车的高某相撞,致高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高某受伤后,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和2017年3月12日至3月2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75日。2017年6月4日、9月9日高某在门诊进行诊疗。2017年12月28日,经司法鉴定,高某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前,高某从事建筑施工工作。
裁判结果
关于高某的误工时间,代理律师认为高某从事的是建筑施工工作,对体质、体力要求高于一般工作,且高某处于持续治疗状态,无法从事其工作,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7年12月27日。
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误工时间计算为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17年12月27日止,共计误工41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