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未构成伤残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吗?
2017年11月,程某与郭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程某、郭某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均入院治疗,产生相应损失。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双方均认为对方应对自己进行赔偿,协商未果,双方诉至法院。经计算,程某不但无法获得赔偿,还需再向郭某支付8000余元的赔偿款,程某无法接受,向律师咨询。经过仔细研究程某200余页的病案材料,律师认为程某虽未构成残疾,但可以请求郭某支付精神抚慰金,遂接受代理,并在庭审时举证证明。后,对于程某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及郭某均予以认可,经调解,程某不向郭某赔偿,郭某另向程某支付5000元赔偿款。
审理查明
法院合并审理后查明,2017年11月11日,郭某醉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与程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程某不同程度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郭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程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郭某入院治疗,造成各项损失共计77636元。程某入院治疗,造成各项损失60847元。
程某代理人举证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程某处于孕期。程某的病案材料记载,因进行颌面部手术,拟行全麻,可能造成胎儿畸形、流产等风险,建议中止妊娠。程某进行了流产手术。
判调结果
程某代理人认为,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需进行全麻手术治疗,经医院建议后终止妊娠。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虽程某因本次事故未构成身体伤残,但程某作为准母亲,享有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终止妊娠必然给程某心理造成较大伤害,应当获得精神抚慰。
经法院调解,郭某向程某支付13000元精神抚慰金,扣除程某应支付给郭某的8000元,郭某另支付给程某5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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