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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之——未如实告知的保险都不赔吗?

发布者:史再静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456人看过举报


重大疾病保险之——未如实告知的保险都不赔吗?

2016年8月,乔某投保了保险公司的XX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7月乔某因甲状腺结节至医院就诊,2018年8月乔某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后手术。出院后乔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乔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乔某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

  2016年8月9日,乔某作为被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乔某在投保单中第7项“病史询问: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 ....F.肿瘤(包括…囊肿、结节…)答“否”。2018年8月5日乔某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甲状腺癌,于8月10日出院。出院后乔某即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申请理赔的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在核赔的过程中发现乔某曾于2016年5月20日在医院做过影像检查,结果为“甲状腺内探及多个囊性无回声结节”。2018年9月19日,保险公司向乔某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及《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载明因投保人投保时未告知前病史,拒付,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法院认为:

本案,原、被告于2016年8月9日签订了涉案保险合同,并已连续二年足额缴纳了保费,即使原告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的解除合同抗辩权也只能在自双方合同成立起2年内行使,超过2

年被告就丧失了解除合同事由的抗辩权。因被告怠于履行合同解除权,无论被告在何时知道原告身患疾病,以及疾病的轻重,其合同的解除权己经因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而丧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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