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之——未如实告知的保险都不赔吗?
2016年8月,乔某投保了保险公司的XX重大疾病保险,2018年7月乔某因甲状腺结节至医院就诊,2018年8月乔某被确诊为甲状腺癌,后手术。出院后乔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乔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乔某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
2016年8月9日,乔某作为被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乔某在投保单中第7项“病史询问: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下列疾病: ....F.肿瘤(包括…囊肿、结节…)答“否”。2018年8月5日乔某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甲状腺癌,于8月10日出院。出院后乔某即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申请理赔的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在核赔的过程中发现乔某曾于2016年5月20日在医院做过影像检查,结果为“甲状腺内探及多个囊性无回声结节”。2018年9月19日,保险公司向乔某出具了《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及《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载明因投保人投保时未告知前病史,拒付,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法院认为:
本案,原、被告于2016年8月9日签订了涉案保险合同,并已连续二年足额缴纳了保费,即使原告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的解除合同抗辩权也只能在自双方合同成立起2年内行使,超过2
年被告就丧失了解除合同事由的抗辩权。因被告怠于履行合同解除权,无论被告在何时知道原告身患疾病,以及疾病的轻重,其合同的解除权己经因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而丧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
626人看过意外险之—免责条款
539人看过住院费用险之—医院的选择
1088人看过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谁是受益人?
743人看过重大疾病保险之-关于投保时保险人询问和投保人
499人看过意外险之--喝酒死亡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
561人看过这些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