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之-关于投保时保险人询问和投保人如实告知
2016年,马XX在X保险公司投保了“XX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情形,则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20万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期间内,原告经体检身患恶性肿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情形。 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申请理赔,但被告以原告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并单方解除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在办理涉诉保险合同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庭审中,原告申请销售该保单的业务员出庭接受法庭问询。
法官:“关于告知事项你有无逐条询问原告?”
业务员:“我想不起来了。”
法官:“涉案保险合同出来后,你有无向原告明确解读或者告知?”
业务员:“没有解读,但是保险责任我给原告说了。”
。。。。。。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之核心点在于投保涉案 “XX重大疾病保险”时,原告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从而进一步分析判断涉诉保险合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第4条第2款同时约定:“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应当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故,对于原告在投保时是否违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客观、全面考量, 不应以投保人或者保险人的主观认知为依据,而应以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的具体内容和性质,以及第三人的实际询问情况进行综合认定。本案投保单内关于询问病史的事项,业务员称其已记不清有无逐条询问原告应当告知的事项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及健康信息等,其也未明确向原告解读和告知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事项, 仅向原告解读过保险责任。保险人在向原告询问既往病史时,仅作概括性的询问,并未就投保单上载明的病史向原告进行具体、细节的询问,尤其是未就涉案争议病史甲状腺结节向原告进行相关询问,使得原告无法就该项病史向被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理赔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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