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之--喝酒死亡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刘某的父亲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自己购买了保险期限为1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刘某。2018年3月,刘某的父亲在外饮酒后身体突发不适,被妻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认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刘某认为父亲喝酒后死亡属于意外,符合保险合同的赔付条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该事故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情形为由拒赔,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保险金。
审理查明
2018年2月2日,刘某的父亲投保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8年2月3日,受益人为刘某。保险合同载明: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十三条释义,意外伤害: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18年3月某日晚,刘某的父亲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 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庭审中刘某的母亲陈述,当天晚上刘某的父亲吃饭喝了酒无法开车,让其去接,接到后刘某的父亲在车上吐了一下,随后刘某的母亲见刘某的父亲没有反应,便自行开车将刘某的父亲送至医院,后刘某的父亲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涉案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结合刘某父亲的住院病案及刘某母亲的当庭陈述,刘某的父亲生前存在心脏疾病,其死亡时并不存在外部因素的介入,其在饮酒后突发心脏病猝死属于因疾病导致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故刘某父亲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刘某主张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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