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之----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析该条款,其中的第一种情况为重婚。法律实务中,已经不存在登记重婚这种现象了,基本上是事实重婚,由于搜集证据的困难,该中情况基本无法适用。
第二种情况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来说,长期的、稳定的同居关系才可以得到法庭的认定。
第四种情况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种情况有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我们就不多谈了。
第三种情况为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是最有可能获得支持的。暴力分为冷暴力和热暴力。北京的海淀法院曾经支持了一个冷暴力的赔偿案件,这是法律界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最有可能获得支持的依然是热暴力。经常性的或者是偶尔一次比较严重的,一般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影响正常工作的,财产分割时应当得到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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