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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中关于残疾赔偿金

发布者:史再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370人看过举报

侵权赔偿中关于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此条中,对因受人身损害残疾的受害人的赔偿,不再沿用“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称谓,而是称之为“残疾赔偿金”。这一称谓更为准确,更能体现对残疾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性质所在。对残疾受害人的赔偿正是对残疾受害人这部分损失的赔偿,称之为残疾赔偿金是比较恰当的,也能使残疾受害人的损害获得比较合理的填补,弥补其因身体残疾所受到的损失。而称之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则体现不出来对残疾受害人的赔偿,让人感到是一种补助,而且在计算上以居民平均生活费为计算标准,无法起到填补残疾受害人损害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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