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天津XX公司因企业经营效益不好,制定了《“保生存、渡难关”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对员工工资进行了调整。后来又于 2016年7月6日,向杜XX单方发出内部调令,将杜XX由人事管理员调整为安保管理员,同时告知杜XX岗位工资相应降低300元,绩效基数降低900元。对此,杜XX表示不同意该调动。后因协商无果,杜XX以被迫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认可。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当向杜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旨:
XX公司在2016年7月单方调整杜XX岗位,同时单方降低了杜XX的工资标准。在未取得杜XX同意的情况下,XX公司的该单方调岗降薪行为欠缺合法性、合理性,应认定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杜XX作为劳动者,在该情形下向XX公司提出辞职,属于被动辞职,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企业与员工对于工资待遇和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中是有约定的,企业如果确需调整员工岗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