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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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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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建筑工程中的使用假章风险(建筑工程)

发布者:黄建清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7日|分类:工程建筑 |56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曹某以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与天津XX贸易公司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自天津XX贸易公司处采购钢材。合同约定了定价方式、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期、交货地点方式、运输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加盖“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曹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签订合同后,曹某给付天津XX贸易公司金额1万元、付款人为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2013年4月7日,该转账支票已经承兑,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该款。后因拖欠钢材款,天津XX贸易公司起诉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庭审中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公章是假的为由,不认可该合同。

争议焦点

       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是否为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对原告履行涉案合同的货款负有给付义务?

裁判要旨:

       虽然 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始终对涉案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等书证中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公章以及法人印章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 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庭审中自认涉案合同标的物的送达地点即为其所承揽的项目,被告曹某挂靠其公司实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加之1万元的现金支票是按照曹某指示给付原告,曹某签字构成了表见代理。两审法院均确认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系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理应向被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

律师建议:

       实践中,建筑工程市场乱象丛生,大多存在挂靠情形。经常会出现合同公章与企业备案公章不一致的事实,发生纠纷后通常会出现以公章虚假抗辩。因此,律师建议在订立合同时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比如本案原告订立合同时就要求货款从公司名下支付一笔的措施就在本案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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