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6年9月21日经第三人居间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津南区××号房屋,价款61万元,签订合同后原告交付定金10万元,并向第三人缴纳了买卖服务费、评估费、贷款服务费。此后原告凑齐了房款,通过中介多次向被告沟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事宜,但被告均不配合,2017年1月9日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和第三人其不同意继续出售该房屋。
争议焦点:
房主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售房屋,房屋能否继续交易,办理过户?
裁判要旨:
本案中,王某于2017年1月9日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进度、款项交付情况,本院对杨某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予以支持,王某应协助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于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将房屋交付杨海燕。
律师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当事人都是人生大事,往往在买房中投入的精力财力都十分巨大,一旦遇到纠纷当事人需要坚定主张,在符合履行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