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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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假货,为何还分 “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

发布者:赵陆一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9日|分类:消费权益 |873人看过

【案例一】

今年春节期间,王先生在省会一家手机专卖店花2000元购买手机一部,但买回去没半个月,手机就总是死机,后经鉴定该手机为假冒产品。于是,王先生将手机专卖店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买手机款2000余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专卖店将假冒产品卖给王先生,构成销售欺诈,遂作出了支持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二】

去年“五一”期间,李女士在某市一家超市购买了巧克力、蛋挞等商品多件,共计消费500余元。回到家后,李女士发现这些商品在购买时均过了保质期。在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将该超市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李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超市赔偿价款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遂判令超市返还李女士购物价款500余元,并支付赔偿金5000余元。


说法


“假一赔三”,针对的是商家的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案例一中,手机专卖店卖给王先生的手机是假冒产品,有欺诈行为,所以法院对其作出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判决。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假一赔十”。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案例二中,超市具有销售食品的资格和经验,有义务检查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超市将过了保质期的巧克力、蛋挞卖给李女士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于是被法院作出了“假一赔十”的判决。


当然,商家承诺“假一赔十”,消费者也可要求其履行承诺。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其实质就是承诺了合同上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方式,如出现违约情形,就要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综上,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要商家有过“假一赔十”的明确承诺,就能够要求其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十倍进行赔偿。

赵陆一律师,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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